(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因残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3号)精神,给予定期生活救助,落实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相当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危房改造、茅草房改造等工程中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并给予优先照顾;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解决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为他们提供医疗、康复、子女教育、就业、娱乐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
(六)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4号)精神,将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政策保障的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认真执行
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和省残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若干意见》(黔残联〔2004〕141号)精神,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为重点,以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康复服务机构为补充,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康复机构,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使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的贫困残疾人逐步得到康复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