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残联 2006年6月7日)
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在我省贫困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加之受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地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富民兴黔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全省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实施坡改梯、退耕还林(草)、“三小”水利、人畜饮水、道路建设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给予贫困残疾人特别扶助。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进程中,要将贫困残疾人的扶持纳入政府扶贫规划和项目的实施中,将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实效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类扶贫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工作的力度。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投入、管理和回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贷款使用效益和贷款回收率,帮助贫困残疾人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大力推进小额实物扶持到户到人工作,稳步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坚持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化为重点,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采取有效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跟上全面建设小康步伐。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