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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黔府发〔2006〕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立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同时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03〕14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确保我省森林资源不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我省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720万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的毛竹年采伐限额882万根。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实际需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贵阳市23.547万立方米,六盘水市10.295万立方米,遵义市78.063万立方米,安顺市13.577万立方米,黔东南自治州258.589万立方米,黔南自治州92.126万立方米,黔西南自治州62.683万立方米,铜仁地区57.599万立方米,毕节地区31.09万立方米,省林业厅直属单位3.619万立方米,非林业部门14.882万立方米,省林业厅预留74万立方米(见附表)。各地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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