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党政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教育体育、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抚、科技发明、专利申请、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群众关心又适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3.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编印或正式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报刊杂志、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
4.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三)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要求:
1.各部门应根据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对1996年以来涉及公众利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文件材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应公开但尚未移送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公众开放。从2006年6月30日起,各部门要将各级国家档案馆列入移送部门发文的范围。凡属移送范围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在发文的同时要移送一份纸质文件,并通过电邮或直接在网上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发送同版电子文件;不能实现网上移送电子文件的单位,可采用离线移送(软盘或光盘)。
未履行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义务的,同级综合档案馆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党委、政府门户网站要求有关单位履行,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移送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移送。
2.各部门要切实把好保密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进行解密。凡移送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文件资料应属不涉密的可公开信息。已移送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的,移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同级档案馆,确保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3.各部门向档案馆移送本机关制发的文件资料必须是原件;属上级颁发的政策性、法规性、服务性、公益性文件资料可移送复制件,但需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4.已公开现行文件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级综合档案馆免费向公众提供利用,并通过“档案信息网”予以公布。
三、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规范利用机制
(一)市、区(县级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的工作机制。要指定领导分管,落实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名单报同级档案局),按要求及时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指定负责接收已公开现行文件及其他政务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先进设备,科学接收、保管政务公开信息。要从便于公众查询的角度出发,对收集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系统整理,整合档案和政务公开信息两种信息资源,编制热点问题专题目录、专题文件汇编等,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有效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