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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文[2006]16号 2006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移送和利用工作,为广大市民群众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便利,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履行工作职责活动中形成的,现仍在执行并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区(县级市)档案馆是党委、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之一,分别负责接收、管理市、区委、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之一,分别负责接收、管理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的内容、方法、服务实例和效果,帮助群众深入了解政务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二、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移送工作
  (一)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央、省驻穗单位。
  (二)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范围: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并正在执行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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