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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失效]


  四、审   核

  8.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正式受理后,经办人员应在 4 个工作日内,经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审验后,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批。

  9. 部门负责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予以复核签批。

  10. 遇有有关部门的设置审核意见不相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而又急需解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11. 凡属新设置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媒体,在初次审核通过后,应按媒体个数分别编制户外广告媒体号( 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媒体号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五、发   证

  12. 经部门负责人签批予以核准户外广告登记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其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发布合同约定的发布期不满 1 年的,按实核准), 最长不超过 3 年。

  13. 《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核定编号,该编号即为户外广告登记号。户外广告登记号由 8 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年份号,随后两位数字为发证机关代号,最后四位数字为序号。

  14. 《户外广告登记证》应由申请人的指定代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领。

  六、建   档

  1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建立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和登记档案。

  16. 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1) 户外广告登记号;

  (2) 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

  (3) 户外广告广告主名称;

  (4) 户外广告媒体形式(结构);

  (5) 设置 ( 悬挂、张贴 ) 地点;

  (6) 设置 ( 悬挂、张贴 ) 数量;

  (7) 形状规格;

  (8) 核准期限;

  (9) 广告内容 ( 文字表述部分 )。

  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内容应在登记核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及时抄送户外广告所在地工商所以利监督检查。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应在登记核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及时抄送有关分局,有关分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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