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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失效]


  (3)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4) 户外广告效果图或照片;

  (5) 广告内容样稿;

  (6) 广告发布合同 ( 意向书 );

  (7) 阵地使用协议 ( 意向书 );

  (8) 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

  以上材料除 ( 4 )、( 5 ) 两项外,均须交验原件和提供有效复制件。

  5. 承办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于 7 个工作日作出预审处理意见:

  (1) 申请人是否具备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 包括核查所提供的经营资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广告发布者上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是否按要求完成。)

  (2) 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是否属于《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所绝对禁止的?

  (3) 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 即场地、设施的出让人或出借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

  (4) 广告内容是否虚假违禁,是否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5) 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核?

  对于前款(1)、(2)、(3)、(4) 项,凡是不具备或不符合其中一项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对于均具备或符合前款所列各项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查同意,请向有关部门报请审核同意后来我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申请人据此向有关部门提请设置审核。

  三、受   理

  6. 在申请人通过预审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设置审核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应即予正式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可以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领,也可以今后通过国际互联网有关网站下载)。

  7. 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批准有效期内更换广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直接予以正式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可以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领,也可以今后通过国际互联网有关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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