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9]184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为了统一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登记的手续、时限和审查的内容,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   请

  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 30 日前提出。

  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在自有的场地、设施上发布自身宣传广告的,申请人可以是广告主。

  3.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1) 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2)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的登记 ( 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管理 );跨区、县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预   审

  4. 申请人应当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初步提供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 );

  (2)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广告主无需提供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