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9]184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为了统一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登记的手续、时限和审查的内容,根据《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 请
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 30 日前提出。
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在自有的场地、设施上发布自身宣传广告的,申请人可以是广告主。
3.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1) 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2)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的登记 ( 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管理 );跨区、县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预 审
4. 申请人应当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初步提供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 );
(2)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广告主无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