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制作收费公示栏,并进行公示。
八、收费单位公示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为准,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收费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
未经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或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十、我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在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各区、县物价部门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及时汇总,于7月15日前以书面总结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于今年三季度对各有关区、县及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收费公示审核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收费公示审核表
收费公示单位: (印章)
天津市物价局 制
┌──────┬───────────────┬───────────┬─────────┐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
│ 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
│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