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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制作收费公示栏,并进行公示。
  八、收费单位公示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为准,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收费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
  未经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或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十、我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在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各区、县物价部门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及时汇总,于7月15日前以书面总结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于今年三季度对各有关区、县及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收费公示审核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收费公示审核表

  收费公示单位:       (印章)


天津市物价局  制

┌──────┬───────────────┬───────────┬─────────┐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
│ 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
│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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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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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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