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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注:1.广告主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广告主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注册号”一栏应填写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此表一式两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登记后,一份存档,一份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时同时送达申请人。

填 表 说 明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细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说明,确知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人(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下同)无需保证即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申请人需使用中文,以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四、申请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除提交本表外,还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清晰,有关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需由提供人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下同)。证明文件的文本非中文本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人办理和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手续,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前来办理。

  七、申请表中封面“广告发布单位(申请人)”一栏必须盖单位公章,并按照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其他栏目。“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应填写完整的路、弄、号或者标明该广告设施的具体方位如“××路西侧”,以及标明该广告设施所依附的楼宇、构筑物、人行道等名称以及具体部位如裙楼顶部、××楼层墙面、××楼层顶部、人行道内侧等。

  八、申请表中的广告样件为一式两份(样件表式申请人可复印)。“户外广告样件粘贴处”应当加盖骑缝章。核准登记后,一份存档,一份作为《户外广告登记证》附件。申请人发布户外广告应以核准的“户外广告样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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