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并将情况向有关审批部门予以说明;明知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未获得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有使用期限约定的,登记时不得超出约定的时限并同时不得超出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设置时限;对在核准登记有效期内尚未变更或缴回(撤回)原《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户外广告,同一地点不得重复登记。
(三)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书面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审看广告内容中的文字、画面、音响,发现有违法内容(包括虚假、违禁等),应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事先审批广告内容的,应书面查验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审批内容,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登记。
七、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标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证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内容画面的右下角,经批准也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设施的某一固定位置,但应可清晰识读。
鉴于不同形式户外广告的实际情况,霓虹灯、升空器具形式的户外广告可以不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其他形式户外广告是否必须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由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决定。经批准可以不作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标注的,应在《户外广告登记证》上予以附注。
八.户外广告的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3);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以上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新增的公共交通设施内的广告采取逐步登记的方式实现有序过渡,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面登记。在过渡期内,发现广告内容违法的,工商部门应责令立即整改或依法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4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登记证(样式)
3.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广告发布单位(申请人): 盖公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