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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五、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一)收件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容环卫部门一次告知补正要求,并在并联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书面告知审查意见。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件1),持户外广告样件(含附件1中)和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补正要求。

  (二)受理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提交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之时即为受理。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主体、设置地点和规格、广告形式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予核准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证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正式受理并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附件2)。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核准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于需要市工商局会审的,工商分局应在距做出审批决定法定最后期限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广告样件等材料及时报送市工商局,听取市工商局的意见。市工商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会审意见。

  六、户外广告登记审核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后,应对下列情况予以书面审核:

  (一)户外广告相关人主体资格。通过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审核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广告中的商品、服务是否与广告主经营范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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