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在某一区(县)范围内的营运性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营运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4.利用在相邻的两个区、县间营运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主营运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工商分局在办理上述户外广告登记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市工商局会审:
1.浦东、虹桥机场范围内(包括候机楼内以及磁悬浮列车两个车站)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在南浦、杨浦、卢浦三座跨江大桥、东海大桥和延安东路越江隧道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
2.发布与烟草相关内容的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应当列入会审的重点行业户外广告。
三、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规定》和《办法》的要求,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下同);
(三)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四)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广告发布合同;
(七)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八)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九)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十)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十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