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06〕178号)
各分局,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经修改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经2006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本市实际并结合实施《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登记范围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流动性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含磁悬浮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以下统称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第(一)项按照《办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并联审批手续,第(二)、(三)项按照《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以规划红线为准)设置的,或者在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可以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超出上述内容范围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仍应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二、户外广告的登记机关
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辖、方便申请人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办法》界定的重要区域内发布的户外广告;
2.在同一时间段以同类形式、同一规格、同一内容跨区县范围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跨区、县发布的流动性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的其他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有关工商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在某一区(县)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除外);
2.利用自有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使用人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