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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42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012号)要求,为规范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咨询服务中心(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197号)中的“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名称规范为“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为每次每户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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