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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5〕150号)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市合同信用促进会: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合〔2002〕42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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