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3日)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2]422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律组织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
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