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议书》: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建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通知书》: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修字(年度号)(顺序号)。
第十七条 (用印)
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建议书》、《修改通知书》等书式上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合〔2000〕441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合〔2001〕89号)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局注册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实行属地受理的通知》(沪工商合〔2003〕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4.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附件1
合同类别
备案流水号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备案单位: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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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即本表); │
│款备案│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
│所需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
│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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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报备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并确知│
│ │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 │ (二)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应 │
│ │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
│ │ (三)报备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
│ │ (四)报备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
│ │ (五)报备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
│ │ (六)报备人在市局网站下载本表,同等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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