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局提出听证要求。三日内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局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适用《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暂行规定》(沪工商合〔2002〕434号印发)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修改通知书)
备案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向提供方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以下简称《修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修改备案)
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签收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告)
提供方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拒不修改的,市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各分局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将需公告的内容报市局。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处罚)
提供方违反
《条例》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适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责令改正暂行规定》(沪工商法〔2005〕184号印发)有关规定。
属于市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市局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分局立案查处。属于分局管辖的案件,如其影响较大,也可由市局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编号)
市局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书式编号如下:
《签收单》:沪工商合格备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建议书》:沪工商合格建字(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通知书》:沪工商合格修字(年度号)(顺序号)。
分局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书式编号如下:
《签收单》:沪工商(分局简称)合格备字(年度号)(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