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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1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5〕243号)


各分局: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2005年9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条例》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之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第三条 (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委托的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

  第四条 (备案权限划分)

  市局依法定职权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分局在市局委托权限内,以市局名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一)《条例》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市局备案。

  (二)《条例》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分局备案。如备案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和较大影响力的,市局可视情指定分局集中备案。

  (三)《条例》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市局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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