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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亮证收费制度。学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巡查督导制、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规定,严禁学校各行其事,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和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择校生,禁止学校以招收借读生或自费生等形式,向学生高收费。坚决治理普通高中教育乱收费,禁止学校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有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渝办发〔2004〕284号)精神,高中学费、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教育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要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体检、讲义资料、水电、降温、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择校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各级政府不得将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统筹、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已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学校的所有缴款应由相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但学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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