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报建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
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八条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问题的投标单位,可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
第九条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核对建设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建设帐户)、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
第十条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提交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材料。
第十一条 (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专户)
施工企业应在本市设立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施工企业应设立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保证金,作为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突发事件的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对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专用帐户和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为本企业的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办理工资卡,并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诚信系统。
企业的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信息,应作为企业诚信档案的内容,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征信系统连接。市有关部门定期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企业的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信息。
企业的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行业性质、注册资本、币种等),拖欠工程款信息(拖欠时间、拖欠金额等),拖欠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支付信息(拖欠历史记录、拖欠金额等)等。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研究和编制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划,动态汇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的有关数据,并定期提交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与全市信用体系进行实时数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