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活动,以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清欠途径)
建设工程出现被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出现被拖欠工资问题的,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条 (防欠原则)
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实行标本兼治、无缝联接、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带资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五条 (工程建设帐户)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银行帐户(工程建设帐户),并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帐户。
第六条 (预售资金管理)
进行预售的建设项目,所取得预售款应当全额进入工程建设帐户,先行用于工程建设款的支付。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