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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3〕223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纪委、监察委、国资办、人事局:
  为配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批复》(沪府〔2003〕60号)的实施,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在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以下统称高级管理职务)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商办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在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登记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有关人员经商办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予以核准登记。
  三、对违反承诺事项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谴责。
  申请人并承担因违反承诺产生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有关人员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等事项作下列重申:
  (一)下列人员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其他人员。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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