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费〔2005〕18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结合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进行一次清理审核,清理审核情况于2005年8月底前报市物价局。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各游览参观点应于每年1月份将其上年度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所在地相关的物价部门,市物价局及各区县物价局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游览参观点的管理和监督。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1]102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其中:对残疾人实行门票优惠的办法改为实行免费。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按《
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津价费〔2004〕35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