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5〕268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准治安拘留所收费标准的函》(津公后财[2005]4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字通[1990]4号)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
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的通知》(公监管[2001]95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治安拘留所向被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2元。
二、收取伙食费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