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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5〕7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是指从学校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符合交通规则行走的最近距离200米,其中对学校校门所在道路对面的经营场所,若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栏的,应当按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二、禁止对象

  中小学校校园周围200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三类行业”)。

  三、控制步骤

  分三步走:

  (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对“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界定,采集所有中小学校周围属于200米范围内的具体路段名及门牌号,以及该范围内已有的“三类行业”经营主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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