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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委托分局办理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案件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2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沪工商企〔2005〕64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属地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263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精神,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就市局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和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的行政处罚权,而由市局委托分局对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局委托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是:

  1.不具有公司登记权和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的行政处罚权的分局,对受市局委托登记的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以及其他分局登记或受托登记的公司,在其行政区划内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2.具有公司登记权的分局,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以及其他分局登记或受托登记的公司,在其行政区划内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二)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局在委托的范围内,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下列案件不属市局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

  1.对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对市局直接登记的公司需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以及逾期年检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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