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应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方式可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项目为计费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工作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按经办人个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审计计划、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调查企业内控制度、审阅会计报表帐册、执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的时间。会计事务所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业务规程,制定本所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规则。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的服务成本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其全部会计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二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在协议书(或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在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中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对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或少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服务费用,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