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5〕40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