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 (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 (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 (检查备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