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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失效]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提交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先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涉及有关行业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1.对原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规范登记工作中,应对原私营独资企业作变更登记,将其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2.对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金管工程”系统个人独资企业模块中作变更登记,将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3.原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实施。

  九、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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