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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5〕11号)


各分局: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个〔2001〕54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应包括:

  1.投资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经填写并签署的关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人员”的承诺。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报,应包括对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申报;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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