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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新开办的农机维修点,要严格按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定结果核发相应维修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 加强配合,做好农机维修业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并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全力做好农机维修业的行业管理执法工作,使农机维修网点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中要坚持做到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规定》的实施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定》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实施情况,年底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农业厅农机处和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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