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浦东新区进一步改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行“一口同步受理,一次核发证照”。

  二、企业审批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文件内部流转,审批、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工商部门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受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委托一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企业不良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试行办法

  为支持浦东新区的新一轮发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探索建立对企业不良退出和失信违法行为的制约机制,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信息的采集对象、范围

  1.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投资者。

  2.有下列情形的承诺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

  (1)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

  (2)办理企业年检中违背承诺不如实申报材料;

  (3)未交付货币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3.有下列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