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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6〕906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

  现将《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浦东新区进一步改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企业不良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期间请注意总结经验,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

  为支持浦东新区新一轮发展,现就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授权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内资企业

  1.企业集团;

  2.国有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研发中心;

  3.商务部、市外资委审批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登记管辖的属地原则

  1.浦东新区分局负责住所在其辖区内的上述企业的登记。

  2.市局原已登记的上述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住所所在地分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仍随母体企业登记。

  三、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

  为支持浦东新区的新一轮发展,促进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商标专用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权利。包括基于使用而产生的专用权,即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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