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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步伐

  4.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市、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工作计划,要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做好新形势的分析和新问题的研究,将法律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5.扎实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完成《上海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若干规定》的立法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年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依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召开上海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交流会。做好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研究,研究制定本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

  6.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在上半年对本市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下半年,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

  7.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工作。制定上海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抓好试点区工作并推广试点经验;加快网络信息技术及上海教育资源库三期建设、学生社会保障卡(学籍管理卡)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全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

  8.全面推进上海中小学“二期课改”。制定“二期课改”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方案并试点推行。切实做好秋季全市高中起始年级全面实行新课程、使用新教材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教材选用制度。

  9.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一要落实区县责任制,明确区县政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要强化工作制度,制定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过程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评估指标体系。三要积极动员和指导各学校及有关单位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教育与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0.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建立健全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自评工作基础上,汇总情况并在“上海教育”和“上海教育督导”网站公示。以教育公建配套、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为专题开展督导工作。继续做好上海市教育督导立法调研和督导制度改革研究,研究制定市、区县政府依法督学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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