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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市)区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贸发局、发改委、法制办、规划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土地局、财政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作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工作协调制、信息通报制、督查督办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
  各县(市)区和街道(镇)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立法。
  依照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市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等,为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对集散交易市场的用地、街道回收站的建设要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2、对规划确定的集散交易市场用地、回收站的建设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市政府和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3、对集散交易市场和街道回收站的建设需要的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4、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5、对统一标志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服务,公安、城市执法部门应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部门应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6、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制要求可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应用再生物料。
  7、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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