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社会的公共设施安全密切相关,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的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散交易市场网络
集散交易市场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接收社区回收网络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我市三环路周边居民区相对隔离的地区选点。拟建2至3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集散交易市场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业户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集散交易市场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节约和集约用地。
2、集散交易市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贸发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经营权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供销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市场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五)综合利用处理网络
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选定有相应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的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以政府项目的形式,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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