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16.提高行政效率。
(1)县通乡水泥路(油路)的通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30公里以上的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30公里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市(州)交通局与同级发展改革委按批次打捆审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审批,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审批。
(2)纳入中央投资安排的通达工程和渡改桥项目中,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大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按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
(3)纳入部、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的通村公路、通村水泥(油路)路建设项目,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立项审批,设计文件由县交通部门无偿提供。
(4)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用地问题;通乡油路(水泥路)原则上利用原路,需改造路基时尽可能占用公路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的,按法律规定报批。
(5)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6)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17.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原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通乡公路采用三、四级路,双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单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路面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通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得低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可灵活选用多种形式路面结构,鼓励就地取材建设低造价路面。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农村公路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闲置房屋和场坝,因地制宜,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18.加强招投标管理。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