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
10.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十一五”期,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对我省农村公路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11.加大省交通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我省安排农村公路专项资金31亿元,其中:省以工代赈办筹集5亿元、省扶贫办筹集3亿元、省民委筹集9500万元资金,按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分别按原规定定向用于36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新村扶贫项目和三州民族区域的通村公路建设;安排省交通规费资金12亿元用于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省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不足部分由省交通厅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
12.加大市(州)、县(市、区)专项资金投入。除中央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以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的专项资金投入。县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
13.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通乡油路(水泥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万元;通村水泥路(油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不通公路村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乡镇客运站每个补助20万元;简易站每个补助10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
14.多渠道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省政府制订的统一补助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公路建设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缴纳入库,同时地方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本地区砂石料场。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精神,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材料。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不足的问题。
15.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中央、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通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及农村渡口等建设补助资金可以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支付,部、省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投资额直接在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中反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共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