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各地应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视察革命老区--通江县时的讲话精神,即“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道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从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实际出发来解决”。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修公路的自觉行动。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迫命令,不得向农民强行集资和摊派。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三、创新计划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7.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中央和省重点支持丘陵地区、盆周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8.严格计划管理。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村民大会决议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和县人民政府申请书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省交通厅批准,可提前1年实施,次年经省交通厅对项目组织核实后安排补助计划。
9.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