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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血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血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36号)


市血液中心、各郊区血站、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血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强血站内部质量控制,规范采供血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的文件精神与工作步骤,结合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要求各血站对照有关法规开展内部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血站基本标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配套文件,对血站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相关要求
  (一)各血站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尤其要对今年新出台的《血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进行对照自查。
  (二)各血站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要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人员构成、年采供血量、固定采血点(室)及流动采血车的分布情况、质量管理规范的落实情况等)、自查所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等内容。
  (三)各血站在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与《血站自查表》上报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2号楼;邮编:200050;电话:64377020*2204、2214;传真:52379972;联系人:田明铭、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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