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严格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通信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专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把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关,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