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了规范村级收费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确定了今年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近几年,通过全面取消农业税收和加大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负担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监管;一些地方在实施乡村道路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国家支持农村建设的项目中以农民受益为由,向农民进行集资摊派;有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农资价格上涨,特别是水费、电费、燃油涨价,农民隐性负担增加,冲抵了税费改革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的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在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抓好五个方面: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乡、村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细化措施,保证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监测监控,随时掌握农民负担问题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