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的对象
接收安置的对象为:2005年冬季退役的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军队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实行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置工作新机制。对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仍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对拟被企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用人企业可依据需求择优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可主动选择能发挥自己专长的企业。经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后未能安置的,由安置部门在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二)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的情况,根据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10月底前完成今年的安置工作。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确保他们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积极与有关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建立多种类别的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基地,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
各县(市)、区要按照《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含不够转业条件的非农户口复员士官)每人2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