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为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批复、指示,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作出决定、批复、指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 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入批准,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入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