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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一)在履行监管职责,办理各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依法办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弄虚作假,违反办案程序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乱查封,乱扣押财物,吃拿卡要,乱罚款,乱摊派,或者擅自使用、损毁和丢失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以收代罚,以罚代法的。

  (六)因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处罚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违法违规事实,错误采取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它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的过错。

第三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六条 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向市经委请示的问题,因市经委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市经委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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