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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渝经法规〔200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我委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业经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过错是指工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等。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各业务部门、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工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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