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经法规〔20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我委根据《
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经委的授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经委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经委管辖的案件。
(二)跨区域的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市经委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委管辖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处理,市经委法制机构组织对全市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